“不讓兒童獨居”仍須規(guī)劃落實
據報道,近日,不得讓不滿十六周歲的兒童脫離監(jiān)護單獨居住生活等一系列涉及留守兒童權益保護的內容寫進了《貴州省兒童發(fā)展規(guī)劃(2016-2020年)》。
貴州省地處西部,曾多次發(fā)生留守兒童安全事件,這樣的制度設計,有著特別的價值。但只有保證了制度的明確性和可行性,才能確保其得到剛性執(zhí)行,進而樹立法律尊嚴。比如如何界定“獨居”?是否有時間或范圍上的明確?再比如,什么情形下的單獨居住才是制度所不容?這都是在現實中必然面臨的界定難題。同時,基于我國目前的社會復雜性,在很多情況下,讓孩子獨處并非本意。尤其是那些獨居的留守兒童,更多是現實下的無奈,如果因此施以懲戒,恐怕難有社會基礎。從規(guī)劃到具體的落實,仍須做出進一步的努力,如此,才能釋放出“不讓兒童獨居”的制度善意。(原載于光明網 作者:高亞洲 摘編:曹藝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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