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律師吳有水狀告廣東省衛(wèi)計委拒絕公開社會撫養(yǎng)費一案,有了新進展。近日,廣州中院作出一審判決,撤銷廣東省衛(wèi)計委去年7月31日作出的《不予公開告知書》,并責令在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吳有水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重新作出處理。(新華網4月1日) 公布社會撫養(yǎng)費征收及使用情況,本應屬政府信息公開的應有之義,是政府部門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法定義務。但對于浙江律師吳有水的申請,廣東衛(wèi)計委的答復是,按照國家人口計生委的有關規(guī)定,上述信息是“內部事項管理”,決定不予公開。筆者認為,包括社會撫養(yǎng)費在內的政府信息公開是否到位,也應該接受公眾的“年檢”。拒絕公開,就是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就是和國務院一再強調和大力推進的政府信息公開精神唱反調,應該被問責。不知廣東省衛(wèi)計委有何底氣坐在被告席上? 社會撫養(yǎng)費究竟收了多少,其具體用途和去向是什么?至今依然是難解之謎,在大力推進政府信息公開的今天,這本不該成為謎團。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各地人大常委會必要時啟動對社會撫養(yǎng)費征收和使用情況的專項調查程序,督促各地全面公開社會撫養(yǎng)費賬本,并對可能存在的行政不作為等問題依法予以問責,給社會公眾一個明明白白的交代。 政府信息公開不到位,往往源于問責機制的缺位?!墩畔⒐_條例》第35條明確賦予監(jiān)察機關、上級行政機關對不依法履行公開義務等行為的問責權。而有關部門的問責不作為,在一定程度上放縱了政府信息不公開或者選擇性公開的行為。倘若監(jiān)察機關、上級行政機關真能對不依法履行公開義務嚴格問責,誰還敢冒著丟烏紗帽的風險拒絕公開政府信息? 以前總是政府部門對企事業(yè)單位進行年檢,而今公眾也應該有權對政府信息公開情況進行“年檢”。按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guī)定,每年3月31日前,各級行政機關應公布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正是在此期限內,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區(qū)、市)政府,在中國政府網公布了它們的2013年年度報告。這種“公開年檢”既體現(xiàn)出政府信息公開上的進步,也充分尊重了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jiān)督權。 打造陽光政府,一方面要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另一方面也要揭開隱藏政府信息的蓋子。日前,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2014年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要點》,要求各行政機關把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作為推進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不斷擴大公開范圍,細化公開內容。毫無疑問,接受公眾的“年檢”,應該成為政府信息公開的“規(guī)定動作”。(劉武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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