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先生為購買房屋,將9萬元打到了某房產公司賬戶,后來巫先生沒有也該公司簽訂購房合同。雙方為9萬元要不要返還發(fā)生糾紛。巫某認為,自己交納的9萬元是是購房款,應返還;而該公司則認為屬于定金,故不同意返還。近日,重慶市南岸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
去年初,原告巫某到被告重慶某房地產公司開發(fā)的樓盤了解相關情況,接待其的是該公司置業(yè)顧問王某。巫某在王某引導下查看了該樓盤規(guī)劃沙盤、戶型介紹圖,參觀了樣板間,詢問了價款。巫某對該樓盤E1戶型很滿意,當即表示愿意購買該戶型房屋一套。王某告訴巫某按照公司規(guī)定,訂購房屋應當先交納定金,但由于已經過了下班時間,公司財務不在崗,讓巫某直接將購房定金9萬元打到公司賬戶,待上班后再開具正式票據(jù)并簽訂購房合同。后雙方對購房細節(jié)進行磋商,但沒有達成一致,沒有簽訂購房合同,原告巫某要求被告返還9萬元購房款。被告認為置業(yè)顧問已經告知巫某該款屬于定金,現(xiàn)巫某自己不愿意購房,故不同意返還9萬元。雙方多次協(xié)商無果,巫某訴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返還9萬元購房款并支付資金占用利息。
承辦法官在審理過程中,綜合考慮了全案具體情況,多次給雙方當事人做工作,最終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被告重慶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自愿于2015年8月30日前返還原告巫某購房款9萬元,如未能按時支付則自愿承擔自2014年2月28日至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原告巫某自愿按照公司流程配合辦理退款手續(xù)。
本案中,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巫某交納的9萬元是屬于定金還是購房款?雖然置業(yè)顧問王某稱已經明確告知巫某9萬元是按照公司規(guī)定交納的定金,但根據(jù)我國《擔保法》第90條之規(guī)定,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即書面形式是定金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即使王某以口頭方式告知,但事后未與巫某補簽合同,定金合同未成立,該筆款項不能認定為定金,不能適用定金罰則,被告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不予返還的主張得不到法院支持。
法官在此溫馨提醒:定金不僅要以書面方式約定,且必須明確約定“定金”性質,凡未約定為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人民法院對其主張定金權利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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