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對朋友的信任,李某好意將自己的信用卡借給王某使用,卻沒想到自己與好友一同成為了被告。近日,哈密鐵路運輸法院審理了一起朋友之間因出借信用卡引發(fā)的訴訟案件。
被告李某與胡某系朋友,2014年李某將自己辦理的信用卡出借給胡某使用,此后李某的信用卡一直由胡某持有。2015年胡某從該信用卡中透支5萬元,還款期限屆滿后,胡某無力償還,便找到原告王某幫忙歸還透支款項,承諾王某幫忙歸還透支款項后,王某可持有該信用卡消費或取現(xiàn)5萬元作為償還王某代為清償?shù)目铐?。王某償還了信用卡中透支的萬元后,胡某便將信用卡交付給王某持有,并告知王某信用卡密碼(胡某在找王某代為歸還透支款項的過程中,并未告知王某該款是由其本人透支使用)。王某按約定使用信用卡時發(fā)現(xiàn)該卡無法正常使用,遂將胡某與李某告至法院,要求二人償還其代為清償?shù)?萬元。
庭審中,王某與李某之間的爭議較大:王某稱其代為清償?shù)氖抢钅车男庞每ǎ趦斶€透支款項過程中不知道透支款項的實際使用人是胡某,堅持要求李某承擔(dān)責(zé)任。李某則認為自己是出于信任朋友胡某,才把信用卡借給胡某使用,自己不認識王某,也未承諾王某任何事宜,王某為什么要替自己還錢,故不愿意承擔(dān)還款責(zé)任。胡某則顯得十分尷尬,雖愿意還錢,但因自身原因,還款期限需要很長一段時間,同時又深感愧對朋友,本是好意幫自己,卻讓朋友坐上被告席。
庭后,承辦法官充分考慮到這起案件的特點,認為此案最好的處理方式就是調(diào)解。本著“公正司法,為民解憂”的原則,努力與矛盾雙方講道理、明法律,化解了雙方之間的抵觸情緒,使案件得以順利解決。
【法官說法】
朋友之間關(guān)系好、相互信任、互相借用對方物品是常有之事,也是人之常情,但也總有底線,有些物品是不能出借的。例如本案中的信用卡,信用卡與個人的身份密切相關(guān),是銀行根據(jù)個人經(jīng)濟能力、信譽度辦理的,信用卡只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轉(zhuǎn)借信用卡及賬戶。持卡人出借自己的信用卡,就等于出借了自己的信用,一旦出現(xiàn)借款人不按期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情況,就會帶來諸多不便,金錢、信譽等都有所影響,甚至?xí)巧瞎偎?,得不償失?/p>
- 上一篇:
-
兒子兒媳借錢后離異 母親“討債”獲法院支持
已是第一篇
-
兒子兒媳借錢后離異 母親“討債”獲法院支持
- 下一篇:
-
擅用患者照片宣傳 醫(yī)院賠償精神損失
已是最后一篇
-
擅用患者照片宣傳 醫(yī)院賠償精神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