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試駕撞人 何人擔責
發(fā)表時間:2016-07-25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的圣誕節(jié),趙某約上老鄉(xiāng)文某到廣東省清遠市某4S店選車、試車,工作人員將趙某此前下訂的一款車型從車庫提出,趙某經(jīng)過一番考慮后決定購買并隨工作人員到財務處支付剩余購車款。

  就在此時,文某趁趙某與工作人員到店內(nèi)付款之際,擅自上車試駕。由于操作不當,文某駕車碰撞兩名站立的路人、4S店門面及停在路邊的一輛小客車,并造成兩人受傷,店面及車輛受損。傷者的損失因未得到賠償而提起訴訟。

  典型意義: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qū)法院認為,由于事故發(fā)生時趙某正在支付剩余購車款,尚未辦理車輛交接手續(xù),車輛尚未完成交付亦沒有過戶到趙某名下,并非車輛的實際支配人及所有人。本案亦沒有證據(jù)證明汽車銷售公司作為車輛的實際支配人。因此車輛購買人趙某及汽車銷售公司均無需對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同時認為,文某駕駛機動車操作不當,是造成此事故發(fā)生的直接原因,應承擔全部的民事賠償責任,依法判令文某賠償受害人的損失11萬元。

  法官建議:汽車銷售方必須認真審核試駕者的駕齡及車輛駕駛證,有責任向試駕人解釋試駕協(xié)議、試駕路線及注意事項。消費者在試駕時務必按照試駕線路小心謹慎駕駛,聽從指揮。駕齡較低及不熟悉駕駛者不宜試駕,避免因緊張和不熟悉車況導致事故發(fā)生。

  

責任編輯:王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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