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合伙為由行騙終獲刑
近日,遼寧省營口市老邊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判決一起詐騙案,判決被告人路某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10萬元。
2014年2月至2014年9月期間,被告人路某以與被害人夏某某合伙向營口某預制構件有限公司運輸、銷售河沙為由,騙取被害人夏某某的信任,由被害人夏某某負責墊付運輸費用;被告人路某利用其偽造的入庫單、對帳單、虛假的銀行承兌匯票,騙取被害人夏某某人民幣110余萬元。
老邊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路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的辦法,騙取他人人民幣110余萬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了詐騙罪。雖然被告人路丹歸案后坦白認罪,但其詐騙數(shù)額特別巨大,且不能退還被害人經濟損失,屬情節(jié)嚴重,判處被告人路丹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判決下發(fā)后,被告人路丹未上訴,判決生效后,被告人已被依法送交監(jiān)獄執(zhí)行。
本案中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非常熟悉,故而被害人放松警惕,過于相信被告人,致使數(shù)以百萬元被騙,給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難以挽回,通過本案的審理,警示其它群眾在經濟往來和生產經營過程中,應嚴格遵守誠信經營、維持良好的社會經濟秩序,保護社會經濟的良性經營環(huán)境。(李靖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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