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29日電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29日下午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澳門特別行政區(qū)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據澳門基本法的有關規(guī)定及其有關解釋,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的實際情況,在關于澳門特別行政區(qū)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決定中作出兩條規(guī)定:“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一條關于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guī)定維持不變,澳門基本法附件二第一條關于第三屆及以后各屆立法會由直接選舉的議員、間接選舉的議員和委任的議員三部分組成的規(guī)定維持不變”;“在不違反本決定第一條的前提下,2013年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可按照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六十八條和附件一第七條、附件二第三條的規(guī)定作出適當修改?!?/p>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強調,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任何修改都應當符合澳門基本法的規(guī)定,并遵循從澳門的實際情況出發(fā),有利于保持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政治制度的穩(wěn)定,有利于行政主導政治體制的有效運作,有利于兼顧澳門社會各階層各界別的利益,有利于保持澳門的長期繁榮穩(wěn)定和發(fā)展等原則。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符合澳門基本法關于特別行政區(qū)政治體制的基本制度安排,順應了澳門社會各界的主流意見,為適應澳門社會的發(fā)展進步,做好對澳門特別行政區(qū)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適當修改,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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