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檢察機關:把檢務置于陽光下
發(fā)表時間:2014-06-04   來源:人民日報

  說起檢務公開,已經退休的河南省鄭州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第一任局長王如心總是想到十多年前,經?;卮稹皺z察院是干啥的”這類問題,“那時候,我們開車到村里,看到車上‘檢察’倆字,常有村民來問,你們是來檢查啥的?”

  也難怪,群眾報案,接觸的是公安;最終判決,看到的是法院。很多人對檢察比較生疏。從去年下半年開始,河南省人民檢察院試水將公訴書上網、公開職務犯罪辦案細節(jié)、搭建“檢務公開一站式服務大廳”、實施釋法說理制度等系列舉措。

  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蔡寧說,檢務公開,保障當事人權利,促進的是司法公正,提升的是司法公信力。

  信息不公開,“關系人士”應運而生

  辦案保密曾被視為檢察機關的慣例,很多人習慣了這一慣例。但缺少陽光的權力會不可避免地帶來隱患。比如,一些真真假假的“關系人士”應運而生,他們宣稱通曉內情,可以“說上話”,甚至影響辦案,牽著當事人家屬的“鼻子”,從中非法牟利。這類情況,侵蝕司法隊伍,更誤導人們對司法的看法,嚴重影響了司法公信力。

  鄭州市人民檢察院統(tǒng)計,2007年至2009年,市檢察機關先后受理犯罪分子利用“幫人打官司”、“撈人”為名詐騙他人財物的案件57件81人,詐騙總金額過千萬。其詐騙手段并不高明,之所以得逞,一是當事人或家屬相信他們吹噓的關系和金錢作用,脫罪心切,“有病亂投醫(yī)”;二是辦案過程不公開,留有可乘之機。

  河南省人民檢察院辦公室主任吳文立說:“檢務理應坦坦蕩蕩,有什么不能公開呢?時代發(fā)展到今天,理應讓公眾更多知曉檢察機關如何辦案,為何要這樣辦。”他回憶說,檢務公開最早發(fā)端于1998年10月,那時,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fā)《關于在全國檢察機關實行“檢務公開”的決定》。

  隨后,1999年1月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人民檢察院“檢務公開”具體實施辦法》;2006年6月,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fā)《關于進一步深化人民檢察院“檢務公開”的意見》。

  事實上,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jiān)督機關,既是監(jiān)督的主體,又是被監(jiān)督的對象。監(jiān)督別人,必須首先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凈。深化檢務公開,就是將檢察職權行使的方式與過程公開化、透明化,把檢察工作置于陽光下晾曬。

  在吳文立看來,檢務公開深化到執(zhí)法辦案活動過程,也將形成一種倒逼。公開必將促進檢察隊伍素質提高、執(zhí)法能力增強。這也是公開的應有之義。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有陽光才有信任。在這個大背景下,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fā)《關于深化檢務公開制度改革試點工作方案》后,河南作為最高檢確定的全國五個改革試點單位,先行破冰攻堅。

  公開,讓公眾看得見,更要看得懂

  去年,河南南陽發(fā)生一起命案。公安機關偵查認定是死者兒子所為,隨即對其采取強制措施并報請檢察院批捕。但檢察院辦案時卻發(fā)現,案件的證據鏈并不扎實,因此作出不予逮捕、退回補充偵查的決定。這下可“炸開了鍋”。死者家屬情緒激動,不斷上訪,矛頭直對檢察院;而公安機關頂著“命案必破”的壓力,難以承受。

  最好的辦法是公開。南陽市人民檢察院啟動釋法說理制度,召開聽證會,詳解為何認定證據不足。家屬情緒從抵觸轉變?yōu)槎卮僬嫦嗨涫?。各方疑慮打消后,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后認定,真兇另有其人。

  釋法說理制度是河南檢察機關深化檢務公開的舉措之一。“知其然,還要告知當事方所以然”。河南省人民檢察院人民監(jiān)督員辦公室主任朱艷菊解釋,對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訴、不抗訴等處理決定,為什么這樣認定,適用什么法律,必須向當事人及其親屬、有關部門說明理由,答復異議。

  說理不能用“法言法語”,而要用百姓聽得懂的語言、從百姓能接受的角度釋法說理,讓他們理解信服。

  公訴文書上網也是河南省檢察機關開門辦案的亮點。檢察機關處于司法活動的中間環(huán)節(jié),以前很少受關注。久而久之,檢察機關會萌發(f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往往不主動公開一些法律文書。但檢察官必須對法律文書負責,這才是對當事人負責,對案件負責。

  職務犯罪案件關注度高,涉及面廣,處理不好會影響辦案,其信息公開需要審慎推進。在查封、扣押、凍結涉案款物方面,河南省檢察機關在公開方面邁出了一大步:查封了多少財產?如何處置?都在陽光下晾曬。

  辦案過程也走向了透明。河南省檢察機關打造“一站式檢務大廳”。鄭州市中原區(qū)檢察院在全省率先建立“網上一站式檢務大廳”,共開設8個檢務公開區(qū)域,具有“檢務公開”“案件查詢”“起訴文書查詢”“行賄檔案查詢”等內容,提供點名預約接訪、QQ接訪、視頻接訪、律師預約等服務。

  鄭州市管城區(qū)人民檢察院還利用手機短信告知案件流轉情況。律師、訴訟代理人或者當事人親屬等有關人員,對案件的流轉情況非常關心,而其他公開方式又往往存在滯后的問題,利用發(fā)送手機短信方式,就可及時提醒并告知有關人員案件流轉情況。當信息充分公開后,“包打聽”們也就失業(yè)了。

  成績與難題同在,公開與保密咋平衡

  如今,在河南參加投標的公司,最怕“行賄檔案”上有不良記錄。即使下屬子公司有不良記錄,母公司也著急,因為這樣就不能參與競標。

  在河南,參與重大工程招標前,企業(yè)必須到檢察機關開具無行賄記錄證明。河南省人民檢察院預防處處長易廣輝說,下一步,行賄檔案查詢服務系統(tǒng)將升級,對擬提拔干部、參選各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也要就這一項進行任前查詢。

  公開提升公信,曬太陽“曬”出健康,但檢務公開難題依然不少。一位基層檢察官認為,檢務公開內容缺少明確界定,缺乏細致的操作辦法,沒有相應的懲罰措施。

  “比如,涉及職務犯罪的自偵案件,當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時,一般正是案件偵查關鍵時刻,此時公開案情不利于案件偵查,是否公開很難把握。社會影響大與不大,是否受到公眾關注,很難界定。偵、捕、訴等不同辦案部門對保密與公開的要求不一樣,如何公開、何時公開,很難協調。”

  一線檢察機關的現實情況是人少案多,檢察官在完成繁重工作之余,還要應對檢務公開要求,感到很吃力。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公訴一處副處長張飛舉例,在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檢察院,每名檢察官平均每年辦理100起案件,也就是平均3天一起,在辦案已精疲力盡的時候,檢務公開如何保證效果?

  吳文立提出,從試點情況看,重偵破案件而輕程序公開,硬件裝備缺乏統(tǒng)一運行模式,內容上涉密界定不清楚等問題依然存在。河南省檢察機關已經“對癥下藥”,未來將進一步完善檢務公開工作運行機制;加強檢務公開業(yè)務指導;開通新媒體公開平臺;建立健全檢務公開督察機制;建立投訴查究機制;等等。(王漢超 張毅力)

責任編輯:王文宇